中新网西宁1月17日电 (记者 孙睿)记者17日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获悉,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制定印发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和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进一步细化量化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,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。
青海省南部是长江、黄河、澜沧江发源地,北部横亘青、甘两省“生命之源”祁连山,东北部是中国内陆最大咸水湖青海湖,西部是中国“聚宝盆”柴达木盆地。青海是中国“生态高地”,被誉为“中华水塔”。
据介绍,《规定》内容涵盖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裁量因素、监督检查、行刑衔接等,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行政处罚相结合,规定把赔偿及修复实际情况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,督促企业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。《标准》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,结合执法实践,对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国家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240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,按照裁量适用条件、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,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、合理、准确。
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表示,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,为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,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和监督,避免执法随意性与主观性,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。(完)